吳姓男子槍殺在幼稚園擔任老師的女友,並發現十幾年前已經殺過一個女友,引發社會一陣議論,並將茅頭指向司法縱放。
讓我們來看一下,司法當初為何縱放?
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,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(刑271)
所以,至少會被關10年,但是據報載好像只被判了8年多。
理由有三,其一應該是有跟被害人家屬和解;其二,自首
以前自首是必減輕其刑,有期徒刑減輕,可以減到1/2。所以,吳姓男子最輕可以判刑到5年。(現行自首之規定,已經修改為得減輕其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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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,吳姓男子當初也曾自殺未遂,在法官的眼中或許情可憫恕。
所以,這樣子的刑法規定,配合當初殺女友的相關案情背景發展,指責司法縱放,恐怕無端讓司法人員肩上的負擔過於沉重
除了這三點理由,吳姓男子判刑8年左右,最後只關了3年多就出來了,關鍵在於當時假釋之規定是服刑滿1/3,就有機會假釋
這是有歷史背景的,因為早期監獄人滿為患
時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先生就提案將假釋門檻降低為服刑之1/3,並於83年1月通過
(直到86年11月,白曉燕命案後,才引發爭議,修正回1/2。但是也引發許多爭議,甚至於藍綠立委均拒絕主動提案,例如民進黨團總召集人林光華反對此項修法:罪犯不會因為假釋門檻是刑期的1/2或1/3而減少,修不修法不會差很多。參見聯合報86/5/1《假釋門檻 馬英九盼理性檢討:立院修法提高門檻之議 國民黨緩議 民進黨反對 新黨再研究》報導)
但是,當時假釋的審核有流於形式之弊病,
因此很高的比例,只要服刑滿1/3,就放了出來,也造成所謂的縱虎歸山。
所以,基本上不只是1/3或1/2的問題,也不是單單法官判刑過輕的問題,還牽涉到許多假釋審核、出獄矯正機制,甚至於與司法制度無關的前妻縱容等多重因素,才造就二次殺女友的慘劇發生。
因此,看到一則社會新聞,就將問題的發生原因歸咎在司法人員身上,並不公平也不正確。若造成社會的一些氛圍,說不定又修法了。
錯誤的修法基礎,將導致錯誤的修法結果,不可不慎!


